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11.2 數量
公司交送電管局的電量應根據附錄6中規定予以監測、測量和記錄。
11.3 通知
只要發生任何引起或可能引起電站不能按規格規定在運營參數范圍內運營的情況(不包括計劃斷供),公司應立即向電管局發出通知。只要發生任何引起或可能引起電管局不能按照電管局以前發出的發送指示接受送電的情況,可行時還包括第9.5條所述各種情況,電管局應立即向公司發出通知。
11.4 收費
只要公司未違反本協定所規定的義務,并在接受有關這類違約的規定或有關人力不可抗拒情況的規定的管束的情況下,電管局應按附錄3中所列并作了更具體說明的數額向公司支付下述約定能力費和電流凈輸出費:
(a)電管局應就特許期間每一歷月或其中某一部分時間向公司支付每一單元的適用的能力費和能源費。
(b)如果單元完工日在該單元目標完工日之前,則電管局應就自這類完工日起至這類目標完工日止的這段期間向公司支付固定運營費和能源費,但是,如果由于目標完工日后延而根據融資文件出現欠款,則電管局也應支付適用于當時借記于融資文件項下款額的資本回收費構成部分。
(c)在檢測期間,電管局應支付發出并送至送交點的所有電力的公司能源費。
11.5 收費發票
在本協定規定期間每一月月底前,公司即應就該月向電管局送出根據附錄3編制的發票。電管局在收到發票后______(______)天之內應按每張發票上款額向公司付款。
11.6 付款
向公司支付的一切費用均應以附錄3規定的貨幣支付并應按附錄3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轉人規定的賬號。
11.7 收費爭議
如果電管局對任何發票中所列款額表示異議,則應在收到該發票三十(30)天內告知公司并支付無爭議部分數額。有關尚剩部分的爭議應按第20條中規定予以解決。發票到期日以后向公司支付的一切款額均應加上按任何融資文件規定應付公司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11.8 中國銀行賬戶的使用
公司與項目有關的需要外匯的所有財會事項,包括還本付息和收人的匯回本國,均應通過經各當事方核可的某一中國銀行賬戶完成;但是,外國貸款人和證券投資者用以支付外國承包商或賣主所提供的服務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地方采購的設備或材料的外匯,則可無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賬戶劃撥而可直接向這些人支付。
11.9 對外幣賬戶的表示同意
電管局應確保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和維護承包商在必要時取得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外匯銀行賬戶的開戶和經營及收人的保留所表示的同意,包括對不僅限于向這類賬戶中支付所有在融資支付項下收到的外匯和從中提款。電管局應確保公司獲準將為根據本協定實施和完成項目所需的資金從中提款。電管局應確保公司獲準備將為根據本協定實施和完成項目所需的資金從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的賬戶劃撥至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賬戶,包括但不僅限于融資文件、建設合同、運營和維護合同和與項目有關的保單中所合理要求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