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14.14.2 貸款人同意
。╝)根據融資文件將公司的任何違約情況書面通知電管局;
。╞)賦予電管局以在其收到有關這類違約通知后六十(60)天內對任何這類違約實行補救的權利;
。╟)在這種補救期間暫緩行使貸款人所能行使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權。
14.14.3 貸款人承認電管局的留置權和物權擔保應從屬于融資文件中所規定的貸款人的留置權和物權擔保。
14.15 電管局的物權擔保
在財務交割時,公司應授予電管局以對本協定和其他項目文件中所規定的一切公司權利、所有權和權益和物權擔保,以作為公司履行本協定所規定義務的保證,并應授予電管局以為根據適用法律完成和行使這種物權擔保所需的其他權利。此種物權擔保須有貸款人的核準,并應僅從屬于根據融資文件向貸款人提供的物權擔保。
第15條 電管局和公司共有的義務和權利
15.1 不可抗力情況
15.1.1 因不可抗力情況暫停履約
各當事方均應有權暫停履行其根據本協定所承擔的義務,但僅以這類履約受到超出其控制的情況如天災、戰爭、敵對行動、禁運、火災和進出口限制(均屬“不可抗力情況”)等為限。本協定15.1.1條中所述情況只有在宣稱受到不可抗力情況影響的當事方在協定訂立時不能在合理范圍內預見到這種情況或不能在合理范圍內避免或克服這種情況或其后果時才構成暫停權。宣稱遇到不可抗拒力情況的當事方應在不可抗拒力情況不再存在后盡快恢復對其根據本協定所承擔的義務的履行。
15.1.2 適用于公司的例外情況
公司無權將下列情況視為可暫停履行其根據本協定所承擔的義務或使其免負不履責任的不可抗力情況:
(a)工程承包商、運營或維護承包商或二者之一的任何分包商的履約延誤;
(b)電站任何材料、設備、機械中部件的任何交貨延誤或任何或明或暗的缺陷;
(c)電站材料、設備、機械或部件的故意或正常耗損;
。╠)《任何外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的任何封鎖、禁運、出口限制、配額或分配》。
15.1.3 適用于電管局的例外情況
電管局無權將下列任何情況視為可暫停履行其根據本協定所承擔的義務或使其免責不履責任的不可抗拒力情況:
。╝)任何政府當局對電站實行征收、征用、沒收或國有化;
。╞)任何政府當局實行任何封鎖、禁運、進口限制、配額或分配;
。╟)并非因公司違反本協定而引起的對任何核準的取消。
15.1.4 程序
宣稱受到不可抗力情況影響的當事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向另一當事方發出通知并說明這種不可抗力情況所造成影響的詳細情況,包括這種不可抗力情況發生的日期和估計停止的日期及其對當事方根據本協定所承擔的義務的影響。
15.1.5 費用;訂正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