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特許協議
財務交利
電管局提供現場建造交通道路
建設工程開始
檢驗開始—1號單元
目標完工日—1號單元
檢驗開始—2號單元
目標完工日—2號單元
電站的目標完工日
如果出現不可抗力情況應依照第15.1條延長或修訂適用于上述重大日期的最后期限。
6.13 進度報告
公司應(每月)(每季度)向電管局提交有關建設工程進度的報告,報告應比較詳細地說明已經完成和尚在進行的建設工程以及電管局可能會適當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進度報告是對公司依照第6.7條向電管局提供的關于質量管制方案的資料的補充。
6.14 建設中的預期延誤
如果公司在任何時候合理地預計無法按項目進度表規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設工程,
公司應立即通知電管局,對下述方面做出比較詳細的說明:
(a)預計不能如期達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b)延誤或預計延誤的原因,包括說明任何據稱的不可抗拒力情況;
(c)在達到某一重大日期方面預計的延誤(天數)以及任何其他可適當預見到的對建設工程產生的不利影響;
(d)公司為克服或減少延誤及其影響而已經采取或建議采取的措施。
如果公司未向電管局發出此種通知,則應向電管局支付因此不履行而產生的一切費用。上述通知的發出不應解除公司根據本規定承擔的義務。如果公司提議采取或已執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預期的延誤問題,電管局可要求公司為遵守項目時間表而采取電管局認為必要的額外措施。本第6.15條中的任何規定均不應減損電管局的權利。
6.15 設計的改動
公司可在建設期間隨時對已核準的項目設計提出改動,但所有此類改動均應符合適用于項目的各項設計標準并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條例。未經電管局的書面核準,公司不應做出任何此類改動。
6.16 監測
電管局應有權隨時監測建設工程并在不干擾工程進展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檢驗。此種監測和檢驗的一切費用均應由電管局承擔。電管局擬進行的任何檢驗應提前通知公司。公司應給予并責成建設承包商給予電管局可能適當請求提供的進人現場的便利(包括為電管局的代表提供臨時辦公設施)、援助和設備,以使電管局得以對建設工程進行監測和檢驗。任何此種監測和檢驗均不得干擾建設工程的進展。公司應為電管局及其適當授權的代表和代理人檢查現場提供并責成建設承包商提供所有設計圖紙和圖樣的副本。凡系對機密資料或專利資料的此種檢查,均須遵守第15.3條的保密規定。
6.17 工程的拒收等
電管局應有權在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拒收任何不符合本協定規定的工程、材料和設備,并要求公司對此工程作出糾正或改用合適的材料及設備。
6.18 義務的不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