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基礎知識
3.必須控制行文數量,所發公文力求精練、簡短。所發公文,必須作總量控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應發的公文,提倡寫短文,在語言文字上反復錘煉,精益求精,力求簡短,達到“一字入公文,九牛拉不出”的標準。
(二)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行文關系
在處理行文關系上,黨政機關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每一個領導機關,既要對下級機關和人民群眾負責,又要對上級機關負責。為了便于上級機關了解本級機關的工作情況和貫徹上級指示精神的情況,便于上級機關指導工作,本級機關向下級機關或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同時抄送直接的上級機關。
2.黨委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的相關部門行文。政府各部門根據部門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黨委、政府的各部門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可以分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發布指導性、批復性、規范性、周知性等公文,但無權發布指揮性公文。
3.黨委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行文;黨委其他部門,不得向下級黨委發布指示性公文。政府的各部門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這是為了加強黨和人民政府的集中統一領導,也是我們黨和人民政府的光榮傳統。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是黨委、政府的辦事機構和綜合部門,黨委和政府的決策、工作意圖等均分別由其辦公廳(室)承辦、傳遞和督查抓落實。根據黨委、政府的授權,分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黨委、政府的其他部門,只能以“函”的形式同下級黨委和政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4.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這一規則強調了公文的準確性、連續性和一致性,是從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執行、防止公文之間互相矛盾而作出的符合實際的規定。部門之間對同一問題的規定應當一致,否則,會產生矛盾,無法貫徹執行。對擅自行文的,采取懲戒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5.同級黨的機關、黨的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之間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機關。這里規定了聯合行文的條件、內容和主辦機關。聯合行文的條件是:級別相同、共同管理的事項或有關事項。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但聯合行文不宜過多,凡屬政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則不需與黨委聯合行文。凡是在各機關、各部門、各單位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問題,則不需與其他機關和單位聯合行文;如果聯合行文還不能解決的問題,則按有關規定報請同級黨委或政府行文,或由黨委、政府批轉、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