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基礎知識
發文字號(部委號,下同)是公文的代號,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度和發文順序號3部分組成,是每一個用特定版頭(報頭)制發的公文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起到便于識別公文、發文機關、發文年度和便于登記、管理、使用的作用。其中,發文機關代字由發文機關所在行政區(管轄地)地方代字、發文機關代字和公文類別代字3部分組成,有的可省略發文機關代字或公文類別代字,但發文機關所在行政區地方代字不能省略。發文年度和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發文年度號標注在六角括號內。發文年度應標全稱,不能簡寫,例如,“〔2005〕”不能簡寫為“〔05〕”。發文順序號分年度從1號起,按公文的簽發時間的先后依次編號,不能跳號,不留有空號,不隨意編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
使用發文字號,應注意3個問題:一是發文字號一經確定,應長期固定使用。二是聯合行文,一般只標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三是用特定版頭印制的公文的發文字號,標注于版頭(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紅色橫隔線之上。下行文、平行文的居中標注;上行文的標注于左側,與右側的“簽發人”對稱,左右邊各空1字排印。電報的發文字號用3號仿宋體字標注,用特定報頭印制的電報,標注在“密級”欄之后;用通用報頭印制的電報,標注在“部委號”欄內。
8.簽發人。
上報公文應標注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于發文字號右側。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由“簽發人”3字加全角冒號與簽發人姓名組成,標注于公文發文機關標識(版頭、報頭)下空2行紅色橫隔線之上。黨的機關的公文用4號仿宋體字標注。某些重要的公文有會簽人的,還應在簽發人右側用4號仿宋體字標注會簽人及其姓名。
上報公文標注簽發人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單位領導人對公文所負的責任,使之認真把好公文關。
標注公文簽發人應注意2個問題:一是聯合行文,有多個簽發人,一般是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下移紅色橫隔線;會簽人的標注方法同簽發人。二是簽發人是指機關簽發公文的領導人中最高職務者。
9.收發報序號。
收發報序號是機要部門對接收和發出的電報編排的順序號。收發報序號由接收或傳輸電報單位的代字“×機”加收發報順序號組成,其中,傳輸電報單位的代字,由傳輸電報單位所在行政區地方代字加“機”字組成。收發報序號設置在報頭部分兩條橫隔線的最右端,由機要部門填寫,分年度、分類別依次編號。
10.標題。
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名稱(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公文主題和文種組成,位于紅色橫隔線下方空2行排印。主標題用2號小標宋體字,副標題用3號楷體字,居中排印。回行時應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公文的標題應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做到規范、簡潔、無歧義。
在處理公文標題時應注意3個問題:一是聯合行文時各聯署機關名稱排序,一般情況下,主辦機關的名稱排在前面,其余依次排列。二是在有雙文種的公文(又叫復合性公文)中,應簡化標題。三是標題中一般不用除書名號以外的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