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基礎知識
行政機關的公文,單一機關和兩個機關的聯合行文不署名,3個以上機關聯合行文,應署名。署名時,將發文機關名稱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間,主辦機關排在前面,每行最多排3個發文機關名稱,最后一排如余一個或兩個,均居中排印,以方便蓋章為標準。
16.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一般以領導人最后簽發的日期為準;經會議討論通過的決議、決定等,以會議通過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成文日期應當寫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簡寫。
黨的機關的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數字標注。有主送機關的文種,成文日期標注于發文機關署名右下方,低兩個字用3號仿宋體字排印;對于決定、決議、規定等不標注主送機關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號用3號楷體字標注于標題之下居中位置。縣級及基層黨的機關發文,對于決定、決議、規定等不標注主送機關的公文,成文日期標注在發文機關署名右下方。
行政機關的公文成文日期用漢字標注,“零”寫成“○”。單一機關行文,成文日期在正文之下一般空4行、右空4個字、用3號仿宋體字排印。聯合行文,將成文日期拉開,左右各空7個字排印;成文日期與正文的距離,從實際出發確定,以方便蓋章為準。
公文經領導人簽發后因故不能及時發文時,成文日期可請示簽發人重新確定,或由辦文者提出意見報領導確定。
17.印章。
在黨的機關,省和市州黨的機關公文,除會議紀要、有特定版頭的普發性公文和用特定報頭印制的電報外,其余的公文均應加蓋發文機關印章。縣市區黨的機關和基層黨組織的公文,均應加蓋發文機關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聯署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在行政機關,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均應加蓋發文機關的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使用機關印章加蓋公文時,要認真、細致,使每一份公文的用印都能做到端正、清晰,印章用紅色。黨的機關的公文印章在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處,上沿不壓正文,下沿在成文日期之下。行政機關的單一機關行文,印章距正文2-4mm,居中壓成文日期。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采用下套方式,即僅以下弧壓在成文日期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的中心線壓在成文日期上。當聯合行文需加蓋兩個印章時,主辦機關在前,兩個印章均壓成文日期,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過3mm。當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每行最多排3個印章,主辦機關在前,印章蓋在發文機關署名處,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行如余一個或兩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注成文日期。當公文排版后所乘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用特定報頭制發的普發性電報,一般不再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但上行文和非普發性的下行文、平行文的電報,應加蓋發文機關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