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基礎知識
聯合行文,應明確主辦機關或部門,以利于答復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中碰到的實際問題的詢問,做好公文中涉及有關政策性問題的解釋和有關事項的協調工作。同時,便于下級機關報告工作情況。
6.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當由部門自行行文或聯合行文。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門行文,文中應當注明經政府同意。這是減少黨委、政府行文的一條重要的行文規則。各級黨政機關及各部門行文,應當認真貫徹落實這一規定。自行行文的方式有四種:(1)直接向下一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2)經政府批準或同意后向下級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3)涉及其他部門的事務時,與其他部門聯合行文;(4)各部門之間可以互相行文。應當從實際出發,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采用恰當的行文方式。
7.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這是為了加強集中統一領導而作出的規定。因為,部門的辦公廳(室)是部門的辦事機構和綜合機構,經領導同意或授權,可以對外正式行文。部門的其他內設機構不是獨立的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也不能代表部門,所以,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8.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請示事項;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這一規則,責任明確,規定了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和其上級機關,如何處理行文關系,如何行文,由誰承辦和答復請示事項。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既要遵守一事一文的規則,又要注意是誰管理的事項向誰行文。為了讓另一上級機關及時了解其下級機關的情況,下級機關有責任和義務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情況,請示有關問題。由主送機關負責承辦公文,責權分明,可防止“踢皮球”,有利于承辦公文和提高辦文效率。抄送,是為了讓被抄送的單位了解應當了解的情況。這是上級機關在領導、管理工作中對下級機關必不可少的要求,也是上級機關了解下級機關工作情況、決策情況的重要方式之一。
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也是為了讓另一上級機關了解情況,便于工作,防止瞎指揮,使之提高管理水平。
9.不相隸屬機關之間一般用函行文。在黨政機關中,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不論級別如何,只能用函行文。用函行文是平等的關系,用協商的口氣以尊重對方,用陳述性語言以示禮貌,不能在函中帶有指令性、指示性、指揮性、決斷性的語言,不能居高臨下,不能用上級對下級的口氣行文。
10.縣級黨委、政府的沒有下設機構的職能部門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有關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務需要下級機關的相關人員執行、有關事項需要下級機關的相關人員閱知時,可分別給下級黨委、政府行文;需要下級黨委、政府或下級黨委、政府的正副職執行和閱知時,應分別報請同級黨委、政府行文。這一條不屬行文規則,但是對縣級黨委、政府的沒有下設機構的職能部門下行文實際情況的處理意見,也是可行的。因為縣級黨委、政府的大部分職能部門沒有下屬機構,只有具體的工作人員,但公文不能發給個人,只能發給組織。這樣處理是比較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