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案例精選》摘選
4.請示事項不詳,應將:“預算資金缺口”、“撥給不足部分”等模糊表述改為具體經費數額;建議改用附件《預算資金缺口明細表》列出具體內容和經費。
5.文中經費數字應該統一采用阿拉伯數碼表示。
6.結語用語不得體,如“否則勢必影響辦稅大廳的竣工及我省稅收任務的完成”,會導致相關責任不清。結語“特此請示報告”應改為“當否,請批復”。
7.文中引用公文應該按照規定改為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并在標題上使用書名號取代引號,如“××省人民政府《關于撥款修建辦稅大廳的批復》(×府〔〕´號)”。
8.“二零零三年十月十日”屬于漢字數字大小寫混用;行政公文的成文時間的數字應改為小寫漢字“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
(二)為什么請示未經領導人交辦不能直接報送其個人
原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曾在全國政府系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會議上所作題為《認清形勢服從大局努力做好新形勢下政府辦公廳工作》的講話中指出:“公文運轉最忌兩大弊端,一是橫傳,二是直送。有些應按正常程序報送國務院的公文,不是走正常渠道通過國務院辦公廳傳遞而是繞過規定程序直接送給領導同志本人或以其他方式報送。這些文件往往沒有按規定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沒有按規定進行審核,很容易造成工作被動,甚至出現矛盾。”[8]所以行文規定請示未經領導人交辦不能直接報送領導者個人,因為其弊端大體上有三點:一是未經文秘部門簽收、登記,公文成為“帳外公文”,其流向、處理情況不得而知,查無蹤跡。二是領導人收到這類公文,辦理很為難:批準吧沒有部門的審批意見,只能以經驗、憑感覺辦事,缺乏決策的科學性;不批也有可能影響報送單位的工作;加之領導人個人行止不定,可能貽誤時機,而且領導批示也不能作為處理重大問題的依據。三是現實中一些單位拿著直送領導的批示件當“尚方寶劍”,到有關部門要錢要物,借領導批示向對方施加壓力,引起矛盾,所以領導同志一般不受理這類直報的請示,而退給文秘部門統一簽收、登記、分辦,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亂。
(三)特殊情況下請示主送領導人應該注意的問題
1.如果上級領導個別交辦、答應的事項,由此而上報的“請示”,最好也應主送該領導所在的機關,并在公文中做出說明。收文機關在分辦時,自然會把這份公文分送給這位領導同志批閱。
2.以下是近期地方政府對于公文主送領導人個人的特殊情況的明確規定,實錄于下,以供參考:
福建省規定[9]“各級政府、各部門不得將應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敏感絕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除外。確需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時,一般不得多頭分送;確需分送的,應在首頁注明分送情況。”
天津市規定[10]: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市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不得將報請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